「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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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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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正式名稱:「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宗旨:促進系友情感交流,加強團結,推展學術交流研究。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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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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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凡於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所)(以下簡稱本系所)肄、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
第 五 條: |
凡現於本系所就讀同學,均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
第 六 條: |
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系所之教職員及對本會有重大特殊貢獻者,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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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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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時期以理事會代行職權。 |
第 八 條: |
本會由大學部各屆推派一位擔任理事;碩士班及博士班推舉五至十位;碩專班推舉一至三位,組成理事會。另推選五位為監事,組成監事會。理事、監事任期皆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 九 條: |
刪除。 |
第 十 條: |
本系所現任主任為當然總幹事。本系所歷任主任為榮譽理事,與其他理事具同樣之權利。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互推六名擔任。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常務理事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主持會務。 |
第十二條之一: | 。
本會設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出任,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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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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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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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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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 二、 推選理事、監事。 三、 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 四、 討論相關會務。 五、 其他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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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本會會務。 二、 執行並推動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 提供各屆會員之動態。 四、 籌備會員大會之召開。 五、 總幹事應協助理事長指導系友聯絡小組綜理會務。 六、 學生會員理事應負責各理事間之聯繫,並負責領導「系友聯絡小組」之工作(包括編寄土木通訊及通訊錄,財務收支,一般服務工作等)。 |
第十六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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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查、督導理事會之履行職務。 二、 審核經費與預算。 三、 辦理其他監察事項。 |
第十七條: |
凡本會會員,得享下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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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言權、發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參與會員大會,聯誼活動,本系學術演講研討權。 三、 收受本會刊物,興大土木之權。 四、 母系其他服務或洽詢之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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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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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十九條: |
理、監事大會每年召集一次,時間及地點均比照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
第二十條: |
各項會議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 |
第二十一條: |
各項會議均需作成記錄,存檔備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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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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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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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費收入及存款利息。 二、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樂捐。 三、活動收費之結餘。 四、其他正當來源。 |
第二十三條: |
會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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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本會基本會員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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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學生會員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伍拾元整。 凡本會基本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者, 得享免繳常年會費,而仍享有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
二、 |
本會費標準若因物價波動而不敷使用時,得經大會決議改收費標準。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經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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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行政業務之行政費用。 二、 本會各種刊物(包括土木通訊、通訊錄等)通知之編輯、印行、郵寄等費用。 三、 召開系友聯誼大會之補助。 四、 其他正當雜項支出。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費之收入、支出,每年在「土木通訊」上公布一次,以徵公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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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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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章程一經會員大會通過,即具效力,凡本會會員當共同遵守。 |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若有未盡完善或需修改事宜,得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出於會員大會中表決通過再行修改或增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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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訂組織章程經75年5月17日第四屆系友大會通過。 本組織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經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系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意變更。 本組織章程第八條經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系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意變更。 本組織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經一O二年十一月二日系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意變更。 本組織章程第十二條增修條文經一O八年十一月二日系友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意變更。 |